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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不能僅以“出軌”為理由,請求離婚?民法典:我沒說過這個話!
    發布時間:2022-01-02 16:26

     出軌了,配偶還不能離婚?這是什么話?近日,某法院自媒體發文稱:“只有背叛婚姻嚴重到重婚或者與他人持續、長期的共同生活,且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,才可以判決離婚。”標題是:“不能僅以“出軌”為理由,請求離婚”!讓人嗔目!

     

     

    雖然說官方自媒體上的文章不一定是官方表態,但在官方渠道發布,很容易讓人誤解。尤其是作為法院的自媒體,發布這種明顯與法律相悖、與人情相悖的話,是很不合適的,很容易造成不良反映。特別是把自己的觀點扭曲成《民法典》的規定,更是不合適的。

     

    確實,如果單純看標題“不能僅以“出軌”為理由,請求離婚”,這句話確實沒有太大問題。但是,家子完全不知道最后怎么得出結這樣的論:“只有背叛婚姻嚴重到重婚或者與他人持續、長期的共同生活,且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,才可以判決離婚。”

     

     

    在訴訟離婚的標準上,法律規定的自始至終是“感情已經破裂、調解無效”。這個標準,從《婚姻法》到《民法典》,沒有什么變化。

     

    只是因為感情已經破裂這個標準相對主觀,每個人,每個法官的判斷標準可能都會不一致。法律才做了進一步的規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調解無效的,應當準予離婚:

     

    (一)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;

     

    (二)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;

     

    (三)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;

     

    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;

     

    (五)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     

    一方被宣告失蹤,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”

     

    這五種情形,事實上是對必須認定感情破裂的情形進行明確。

     

    這里面與出軌有關的情形,是第一種,就是“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”。也就是說,只要出軌達到這個程度,法律就規定必須準許離婚。出軌確實不屬于必須判決準許離婚的情形,畢竟,現實中有不少配偶出軌了,但兩口子仍然繼續共同生活下去的現象。

     

    所以,這個文章的標題“不能僅以‘出軌’為理由,請求離婚”雖然聽起來不好聽,但是卻也沒有什么錯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但是,這個文章最終的結論:“只有背叛婚姻嚴重到重婚或者與他人持續、長期的共同生活,且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,才可以判決離婚”卻是大錯特錯。

     

    因為,從《民法典》的規定里,完全不可能得出這個結論。

     

    法律規定的離婚標準,自始至終都是感情破裂,而不是什么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。“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”只是必須準許離婚的情形之一,而不是全部。

     

    《民法典》明確規定“夫妻應當相互忠實”。出軌如果沒有達到“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”,雖然不是必須判決離婚,但這種行為違反了夫妻的基本義務,嚴重違背公序良俗,大多數時候,都應當推定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,除非對方有相反的證據,證明出軌這個事沒有造成雙方感情破裂。否則,都應當準許離婚。

     

    所以說,如果說“只有背叛婚姻嚴重到重婚或者與他人持續、長期的共同生活,且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,才‘必須’判決離婚。”是沒有太大問題,但如果將法律歪曲為“才可以判決離婚”,就非常不合適了。

     

    作為官方發聲渠道,還是希望能夠少一些這些吸引眼球,嚴重背離社會公德、背離法律規定,容易誤導群眾的文章。

     

    附文章原文

     

    忠誠是夫妻之間最重要的承諾,也是婚姻的底線。跌破了底線,這樣的婚姻即便勉強維持,也不會幸福,破鏡難以重圓。在現代社會,違背忠誠義務,依然被視為對婚姻毀滅性的破壞。所以《民法典》將“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”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,同時,也將“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”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。

    ​忠誠是夫妻之間最重要的承諾,也是婚姻的底線。跌破了底線,這樣的婚姻即便勉強維持,也不會幸福,破鏡難以重圓。在現代社會,違背忠誠義務,依然被視為對婚姻毀滅性的破壞。所以《民法典》將“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”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,同時,也將“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”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。

    圖片

    一、抓到出軌證據,是否能證明屬于法律規定的“同居行為”?

    對于什么是“重婚”,大家都比較清楚,基本上沒有爭議。但是對于法律規定的“同居行為”,卻存在不少爭議。有網友問:我抓到了丈夫出軌的證據,到法院起訴離婚,法院竟然判決不準離婚,為什么?法律不是規定,配偶與他人同居,法律允許離婚嗎?

    那是因為你的證據僅證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誠行為,但是你沒有證明你配偶與他人同居,更沒有證明你們感情破裂。

    二、最新司法解釋明確:出軌不屬于同居行為,不能據此要求離婚

    面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,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《民法典·婚姻家庭編》司法解釋,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:“與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,不以夫妻名義,持續、穩定地共同居住。

    根據該司法解釋:雖然出軌婚外異性,但是沒有長期、穩定的共同居住,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,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,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。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別的異性開房證據,但這不屬于長期共同居住,不能以此要求離婚。

    比如:賓館開房的證據,這個就不屬于“同居”。賓館是臨時性場所,不屬于共同居住。你拍到配偶與他人牽手逛街,這個也不能證明是“同居”。你拍到配偶與他人在外租房照片,但是不能是一次兩次,必須是長期居住的證據,不然也不屬于“同居”。

    三、最新法律趨勢是:防止輕率離婚

    從《民法典》以及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來看,法律對于離婚的最新態度是:防止輕率離婚。一方面對于登記離婚,法律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;另一方面對于訴訟離婚,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將出軌排除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外,只有背叛婚姻嚴重到重婚或者與他人持續、長期的共同生活,且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,才可以判決離婚。

    【來源:山東高法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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